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个人和单位会员管理实施意见
(2018年9月27日九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市房产经济学会会员管理,规范会员行为,现根据《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章程》的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入会的对象和条件
凡从事房地产业、热心房地产经济研究,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和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入会。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有入会推荐人(会员);
(四)个人会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学历及职务;
(五)个人会员在本会的业务专业学科领域内有相应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影响,近三年内,在《上海房地》或国内公开刊物发表一篇论文或内部刊物发表两篇论文(调研报告)。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入会申请、推荐人向相应的分支机构提交《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个人会员登记表》;单位会员由申请人,推荐人(个人或分支机构)向市房产经济学会提交《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二)个人会员由分支机构审核;
(三)市房产经济学会审批、发证。
三、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及所属分支机构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获得本会会刊《上海房地》;
(六)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的退会
会员退会应当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六、会员的除名
会员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对除名决定不服的,可向本会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由理事会审议后答复。
七、本实施意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