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个人和单位会员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28

(2018年9月27日九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市房产经济学会会员管理,规范会员行为,现根据《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章程》的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入会的对象和条件

  凡从事房地产业、热心房地产经济研究,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和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入会。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有入会推荐人(会员);

  (四)个人会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学历及职务;

  (五)个人会员在本会的业务专业学科领域内有相应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影响,近三年内,在《上海房地》或国内公开刊物发表一篇论文或内部刊物发表两篇论文(调研报告)。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入会申请、推荐人向相应的分支机构提交《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个人会员登记表》;单位会员由申请人,推荐人(个人或分支机构)向市房产经济学会提交《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二)个人会员由分支机构审核;

  (三)市房产经济学会审批、发证。

  三、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及所属分支机构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获得本会会刊《上海房地》;

  (六)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的退会

  会员退会应当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六、会员的除名

  会员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对除名决定不服的,可向本会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由理事会审议后答复。

  七、本实施意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