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REAL ESTATE ECONOMIC SOCIETY,缩写是SREES。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本市从事房地产经济理论研究、房地产教育科研以及行业管理、经营管理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探索和研究房地产经济的客观规律,研究房地产业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上海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挂靠单位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以及热心房地产经济研究人员,对房地产经济基础理论和房地产业改革中的问题,开展学术活动;

      (二)宣传房地产经济研究的重要意义,普及房地产经济理论知识,广泛交流研究成果;

      (三)发动会员就房地产业发展、房地产经营管理、房地产制度改革提出建议;为政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房屋、土地管理政策提供决策咨询;接受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理事单位委托研究的有关任务;

      (四)编辑出版房地产经济领域的学术刊物、书籍、资料等;

      (五)开展学术情报工作,收集、整理和交流有关学术情况和资料;

      (六)开展国内外房地产经济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的房地产经济学术团体和房地产经济技术理论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研讨房地产经济理论和政策,开展咨询活动,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服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热心房地产经济研究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符合本章程第十条条件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专业、学科)领域内有相应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当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对除名决定不服的,可向本会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5%—30%之间,且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少于50个。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修改章程;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一般不超过70岁,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八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的一名副会长担任,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二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学术部、咨询服务部、会刊编辑部、组织联络部等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财务部、组织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的名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处。

      第三十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从会员中产生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一般不超过70周岁,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十八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另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四十八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四十九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2年2月20日第十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