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机构参与住房租赁的运作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2-06-04

  完成时间:2012年6月4日

  课题摘要: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上海建设“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的重点内容,本课题围绕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的问题,通过梳理现状,借鉴域内外经验,阐述相关理论,分析了融资筹集、运营管理和准入退出等机制,并探索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社会机构定义为:各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运营和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包括房地产企业、金融和准金融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比如拥有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课题成果包括:总报告“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作机制研究”,分报告一“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创新机制研究”,分报告二“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研究”,分报告三“关于上海市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引进服务中心代理‘公租房’运营与管理的可行性研究”。

  一、域内外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一些做法

  1、美国低息等优惠措施,政府对选中的住房所有权人进行一系列的补贴,包括为其抵押贷款做担保、提供部分修缮和运营费用等。2、香港“置安心”模式,政府提供土地给房协兴建中小套型住房,以订立租约时的市值租金租给符合资格人士,租约期最长为5年,期间不会调整租金。3、青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公共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将部分分散的保障房建设资金进行整合,统筹用于项目的征地、拆迁、建设。4、重庆“先租后售”模式,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可以按成本价购买,廉租对象均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支付10%左右租金,剩余部分由财政补贴。

  对上海的启示:1、逐渐引入社会机构参与公共住房建设;2、综合运用金融政策;3、在民间资本无意直接进入时,政府应是项目运作的重要支撑;4、商业模式多样化。

  二、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机制探索

  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形式有:1、公办公营;2、公办民营;3、民办公助公私伙伴关系框架下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形式:公私伙伴关系(PPP)包括:(1)外包类公私伙伴关系;(2)特许经营类公私伙伴关系(3)私有化类公私伙伴关系。

  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机制:1、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有以下三种融资模式:(1)债权融资模式;(2)股权融资模式;(3)项目融资模式。2、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的模式选择:(1)新建模式:可以采用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转让——经营(BTO),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和建设——经营——租赁——转让(BLOT)等。(2)收购模式:可以采用购买——更新——经营——转让(PUOT)或者购买——更新——经营(PUO)模式。(3)已腾退的公有住房认定模式:可以采用购买——更新——经营——转让(LUOT)和租赁——更新——经营——转让(PUOT)等模式。3、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方式:(1)债权运营方式;(2)股权运营方式;(3)项目融资运营方式。4、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运营中应获得稳定租金现金流。5、社会机构运作的商业运营模式:(1)除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外的稳定现金流;(2)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转售”。6、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模式,可以分为市场销售和政府回购两种模式。7、准入退出机制:(1)社会机构准入主体要求;(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情况论证;(3)社会机构退出机制:按照参与方式和按照退出意愿两种分类。

  三、完善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作的对策建议

  1、明确社会机构参与的目标和原则。目标是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既不能、也不应该完全替代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原则是以市场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为导向。

  2、规划社会机构参与的战略计划。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形成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的态势。根据不同标准的分类:(1)先以投资建设为主,后以运营管理为主;(2)重点参与公租房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一个总体的概念,应当在对其细分的基础上,设定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本模式,明确社会机构所扮演的不同角色:(1)社会机构补充参与廉租住房运作;(2)社会机构分层次参与公共租赁住房运作。

  3、明确政府在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作时的责任:政府不仅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承担监管责任,并设立必要的激励措施。(1)政府承担监管职责:第一,规则制定者。政府作为立法者与私营企业签订合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社会机构的合法利益,激励、支持社会机构企业全程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作,包括融资、运营及后续的管理等。第二,战略策划者。政府应承担战略策划者的角色,转变政府职能,准确定位,引导社会机构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中长期计划,统筹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公共监督者。政府承担监督者的角色,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动作时的招投标、运营及移交进行监督和管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真正用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2)政府设立激励机制:以必要、合理的政策手段,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投入财力和信贷资金,参与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4、建立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的标准流程:(1)建立实施标准流程。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分散了政府对项目公司的控制权,因此需要政府加强对项目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经营符合预期的目标。有必要建立一套实施模式的规范化、标准化的交易流程,为项目的具体运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政策支持,确保项目运作全过程的透明、公开与公正。(2)降低参与经营风险。同时,考虑到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对私营企业的负面影响,政府应考虑如何规避风险。原则上,由经营活动自身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而超出投资者控制范围的风险如法律风险、利率风险,应由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独立承担或由公私双方共同分担。

  5、积极鼓励代理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作:(1)投融资代理机构。在现阶段,可以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健全投融资中介服务,为愿意且有能力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社会机构提供金融担保,拓宽融资渠道。适当放宽对民间资本抵押物的要求,简化贷款手续,在资金规模、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适当倾斜。在运营阶段,给予私营企业税收或相关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2)代理经租机构。保障性租赁住房代理经租主体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根据主体方面的规定,可以成立法人或者合伙组织等形式。代理经租机构负责该保障性租赁房源的经营,主要包括管理、收租、修缮等,并且把租金的一定比例交付给房屋的所有权人。